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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20 16:12:26
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凭证,并按照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同时,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的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立双账户:
(一)注册资本20万元以上。
(二)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应税服务或者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万元以上。
(三)省级税务机关认定应设立复式账户的其他情形。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立简易账户,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双账户:
(一)注册资本在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
(二)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应税服务或者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万元至4万元之间的;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万元至8万元之间。
(三)省级税务机关认定应当设立简易账户的其他情形。
三.达到上述销售额或月营业额的个体户注意。
上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纳税年度的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是按户估算当年经营期的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不符合上述会计准则的个体工商户,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购销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符合会计准则的深圳市龙华登记有限公司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通过比对选择设置双账或简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符合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缴纳税款之日起15日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会计凭证、完税凭证等有关资料。
双账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进行财务核算,如实记录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等财务会计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试行)》执行。
设立简易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立营业收入账户、营业费用账户、商品(材料)进货账户、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简易核算。